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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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书报刊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101民初31号 原告: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书报刊服务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谢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书报刊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但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情形,经催缴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晔斐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徽海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