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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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DCPXXXXXXXXXXXXX号信用证项下款项22,678,423.04元;

二、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DCPXXXXXXXXXXXXX号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利息(以22,678,42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85元,由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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