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顶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尚戊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顶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尚戊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0日起算至2019年2月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4,153,730元; 二、被告上海顶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尚戊实业有限公司水电费人民币48,248.88元; 三、被告上海顶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尚戊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包括自2017年3月10日起算至2019年2月1日止的滞纳金人民币1,870,855.74元及以欠付租金4,152,73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4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309元,由被告上海顶信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