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欠款92万元及利息(以92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20-11-21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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