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松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经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松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南宁市经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9089元; 二、被告广西松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南宁市经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3月31日为3398.11元;再以7908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广西松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偿清货款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12105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西松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4124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南宁市经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125元,由本诉被告广西松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9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2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