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陈功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285.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功全10000元,剩余损失10285.43元由被告***、***负责赔偿。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3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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