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9440000元;

二、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2524113.58元;

三、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罚息4807000.00元(该罚息从2017年11月23日暂计至2019年5月26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复利508232.58元(该复利从2016年12月29日暂计至2019年5月26日,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分段累积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抵押物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的房地产共33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桂房权证金房证字第××号、00××64号、00××73号、00××74号、00××75号、00××77号、00××78号、00××79号、00××80号、00××81号、00××82号、00××83号、00××84号、00××85号、00××86号、00××87号、00××88号、00××89号、00××90号、00××91号、00××92号、00××94号、00××95号、00××96号、00××97号、00××98号、00××99号、00××00号、00××01号、00××02号、00××03号、00××04号、00××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纳鑫物资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数额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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