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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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