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资金利息(注:该资金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微信转账1000元,在执行中从其应收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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