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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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4,82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354,82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1,360,000元(支付后,被告***向原告***、***付款数额相应减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