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共同偿还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99253.74元、罚息397.37元(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利率计算),已履行完毕;

三、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已履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对以上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要求原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2433元,诉讼保全费1053元,共计34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433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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