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费452366元; 二、被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4725元(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以452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523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3.66元,减半收取4646.83元由原告***负担418.65元,由被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422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