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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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坤融盛典当有限公司 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70,743元; 二、被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91.89元,原告负担18,62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