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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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上党支行 中国建筑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北京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欠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45元,均由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