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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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顺隆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陕西东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顺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635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1663560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史小明、赵静、史静雯、张秋成在其各自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0元,公告费900元,以上二项合计22790元,由被告陕西东明投资有限公司、史小明、赵静、史静雯、张秋成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陕西东明投资有限公司、史小明、赵静、史静雯、张秋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