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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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锦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盛育隆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6月8日止的租金及损失517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