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富林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胜素商贸有限公司
达州禾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段梅、陕西富林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被告***、段梅、陕西富林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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