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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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段梅、陕西富林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被告***、段梅、陕西富林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