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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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添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东川营销服务部 巧家县祥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汤维春、***、***、***、***因沈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原告***、汤维春、***、***、***、***因沈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13539.20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60900元,还应赔偿952639.20元; 三、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川营销服务部支付原告***、汤维春、***、***、***、***因沈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000元; 四、驳回原告***、汤维春、***、***、***、***要求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汤维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457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负担133元,被告***负担2519元,原告***、汤维春、***共同负担19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