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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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11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788,27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费、检验费、公估人员出庭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共计51,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5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9,638元,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1元,由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4,683元,由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薛谦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