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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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近亲属吕庆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死亡项下损失:死亡赔偿金211645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2.42元,合计266771.9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188385.96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损失156771.92元按50%比例赔偿78385.96元); 二、***、***、***、***因近亲属吕庆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543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合计5460.5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460.54元; 三、***、***、***、***支付的保全费620元,由***负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应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本案6228××××6664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7元,由***、***、***、***负担917元,***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