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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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温平、孙吉营、孙营利1304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支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38319.04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沈温平、孙吉营、孙营利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第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合计2818元,由原告沈温平、孙吉营、孙营利承担1973元,被告***、洛阳平道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