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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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2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写字楼C座5楼503室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每月2625元计算的该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2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写字楼C座5楼502室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每月2625元计算的该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621元、物业费910.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写字楼C座5楼502室、503室走廊的二面墙及502室、503室内的各一面墙以及503室与504室之间的隔离墙恢复;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开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