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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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02××××××××××888);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86709.93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6日为5130.4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796.01元; 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产权证号:粤(2016)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08175号,他项权证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3001961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保全费1533元,合计59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