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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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简张服饰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简张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64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为2526.5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杭州简张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3元,共计3169元,由被告杭州简张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