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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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3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以被告资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原位于昆山市仓库内的3台高速冲床(型号ISIS83080LF)、位于四川艾格瑞特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的一台东芝加工中心、位于四川艾格瑞特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的一台SNK加工中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已出售的型号为ISIS83080LF的2台高速冲床,被告资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在出售的设备价款140万元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28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40280元,由原告***负担1982元,被告***负担38298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措施申请费3829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3829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7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