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隆昌县奎华商贸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昌市思明线业有限公司 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11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解除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昌县思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的2013年(雄)字第136号借款合同”“驳回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11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隆昌县思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向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54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为1.5%计算)”“被告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县星隆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隆昌县思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审被告隆昌市思明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41,826.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541,826.7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为1.5%计算); 四、原审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昌县清升镇街道的土地(权证号:211D房地证2013字第127号)(具体抵押物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审被告隆昌县星隆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隆昌县星隆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隆昌市思明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0元,由原审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元,原审被告隆昌县思明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 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