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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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镇江国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572436.42元,两项合计7572436.42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4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407元,由原审被告镇江国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