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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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苏1111执16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至塘边,面积约26000平方米)中,涉及丹阳市新农市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权证号为丹国用(2013)第06779号、丹国用(2013)第06780号的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拍卖。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京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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