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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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世纪华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2000万元及收益(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世纪华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3万元; 三、原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持有的被告北京世纪华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15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950元,由被告北京世纪华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