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汇福达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汇福达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17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汇福达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先以4771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再以4471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另以41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最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额偿清货款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1元(原告南宁市汇福达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