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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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达嘉(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35069801000103201600293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5日解除; 二、解除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三、***、***向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4377.6元; 四、***、***偿还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款项94552.9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40069.04元自2019年11月8日起、33869.38元自2020年3月23日起、20614.53元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五、***、***腾空漳州开发区××路××号××幢××室并交还给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按照每日1000 元的标准向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六、***、***按照每日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漳州开发区××路××号××幢××室房屋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76500元; 七、***、***配合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止,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所需费用; 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在编号为×××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解除后3日内配合、协助原告办理漳州开发区××路××号××幢××室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九、***、***返还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 十、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1371888元(该款项应先行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剩余按揭贷款后余款退还***、***); 十一、***、***支付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4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十二、驳回和美(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7146.9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