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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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54505.3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483.14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633.69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8988.44元中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