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5106.51元;

二、被告***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640.67元、罚息8620.48元、复利1998.0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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