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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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支付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违约金47369.20元和大理石铺贴重做、返修费用236846元,合计284215.20元。限被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被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工程款132000元。限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被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9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88元,由被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被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工程质量鉴定费45000元及大理石铺贴重做、返修费用鉴定费50000元(鉴定费由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浙江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