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远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开远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税务发票。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开远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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