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52570.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原告***承担296.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承担2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