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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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城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人民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人民路支行与***、***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城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62,486.36元,并支付利息32,087.21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462,486.36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7.35%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67元; 四、***、***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城支行对***、***抵押的房屋[位于延吉市农场胡同****502,产权证号为吉(2016)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2536号,不动产登记号为为吉(2016)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87号,面积为119.34平方米]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7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