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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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195300元,及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95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负担2000元,***负担3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负担2000元,***负担3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