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20年11月10日以后的利息以10000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石嘴山市兴瑞通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