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 沈阳林敏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林敏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3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其中40万元从2018年9月23日起算;4.9万元从2019年3月5日起算;8.1万元从2019年10月13日起算,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反诉被告沈阳林敏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于反诉原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载明金额时,退回反诉原告出票人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131333501***292及票据号码为1313458***25904的汇票二张; 三、驳回原告沈阳林敏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550元(已减半收取),反诉受理费4550元(已减半收取),合计9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