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485,34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费20,000元、检验费28,800元、公估人员出庭费用3,5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5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7,401元,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3-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