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485,34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费20,000元、检验费28,800元、公估人员出庭费用3,5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5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裕秀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7,401元,原告上海格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