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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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祥川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7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嘉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20×××82);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申请费770元,合计1,589元,由被告***、嘉祥川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