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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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保险费)13,944.4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327,189.19元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74元,减半收取计6,8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6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60,8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坤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聿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80,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