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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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新碧便利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新碧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南路128号房屋(第一层店面四间、后新建矮屋第一层五间半及钢棚结构)腾退。 二、被告***、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新碧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缙云县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年租金19.5万元计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缙云县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计779.50元,由被告***、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新碧便利店负担。两被告负担的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