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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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3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租金24534.25元、押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26534.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302元,由被告***负担23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