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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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4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闪,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彭车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