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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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支付4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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