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代偿款72974.26元,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72974.26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72974.26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原告***、***负担135元,由被告***负担1624元。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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