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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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期内利息21726.24元、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复利为644.39元,之后以期内利息21726.2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共有的位于乐清市××镇××花园商铺××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3××9、3××0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4)第0037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0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