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期内利息21726.24元、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复利为644.39元,之后以期内利息21726.2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共有的位于乐清市××镇××花园商铺××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3××9、3××0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4)第0037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0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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