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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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给原告***借款12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负担1259元,被告***负担32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